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株建發〔2018〕122號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株洲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城建局、建設局,云龍示范區國土建設部,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株洲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現將《株洲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9月29日
株洲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綠色建筑評價工作,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號)和《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6〕105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下放綠色建筑評價管理權限相關事項的通知》(湘建科(2018)5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筑評價,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筑等級評定的建筑物,依據《湖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 43/T 314、國家標準、專項標準、地方標準以及相關細則,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 按照評價等級,綠色建筑由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等級。
第四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按照工程建設階段,綠色建筑評價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和“綠色建筑運行評價”。“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應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后進行評價,設計標識有效期為一年。因客觀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經原評審機構復核確認無變更,設計標識有效期可順延一年。“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應在建筑物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進行評價,運行標識有效期為三年。
第六條 綠色建筑評價的申報遵循自愿原則,評價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株洲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建株洲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技術支持并開展專家評審工作。評審專家應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和豐富的工作經驗,且熟悉綠色建筑相關專業。
第八條 株洲市綠色建筑標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節能與科技科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評價由部、省認定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具體負責。
第三章 申報
第九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咨詢、施工、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十條 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申報單位需按要求填寫申報信息,并提交經過審查的施工圖、計算書、分析報告等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綠色建筑運行評價”,申報單位需按要求填寫申報信息,并提交正式竣工圖、施工過程記錄和驗收文件、相關運營管理制度、運行記錄、檢測報告、計算書、分析報告等證明材料。申請“綠色建筑運行評價”無需先通過“綠色建筑設計評價”。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時應提交電子版申報材料或紙質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確保所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綠色建筑評價相關成本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四章 評價
第十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和專家復審3個環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其他評價要求的,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求評價。
第十四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負責受理評價標識的申報工作,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返回《形式審查結果告知書》。對資料不齊全的,限期補正,受理日期自申報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退回申報資料。
第十五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第三方評價機構從株洲市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人員組成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評審組應由7-9名專家單數組成,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條 專家復核申報單位按評審意見提交的補充材料,并給出復審結論。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七條 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第三方評價機構復核匯總報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局網站(http://zjj.zhuzhou.gov.cn/)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向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告,公布獲得星級的項目。
第六章 備案
第十九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公布后,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時將受理情況、評價情況和評價結果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編號、備案。
第七章 頒發標識
第二十條 通過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備案的項目,由第三方評價機構制作和頒發證書與標牌。獲得證書、標牌的單位應按規定使用。對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求采用其他形式制作和頒發證書與標牌的,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求頒發。
第八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收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信息,并進行統計、分析、匯總,按月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二條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定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內容包括標識的使用情況、設計與運行的相符性、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三條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凡是弄虛作假的項目,有權撤消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公布30日后實施。